据心理测试结果定是否适用缓刑宁波海曙法院审理青少年刑事案件引入心理鉴定制度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韩暄 欧益民
5月25日上午,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青少年刑事案件。与以往审理此类案件不同,法庭还特意邀请了一位心理咨询师,在庭审后对被告人进行了心理测评。而这一心理测试的结果在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这一关键问题上,对法官将起到重要参考作用。 这是宁波海曙区法院首次对青少年犯实行专业的心理鉴定,据悉,在全省也属于首例。
外来务工青年两次抢劫百余元 被告人胡某小学文化,今年刚满18周岁。他从小在单亲家庭长大,后又跟随爷爷、叔叔等,生活极不稳定。去年,胡某跟随别人一起来到宁波打工,一个月后因为各种原因,胡某辞职不干。 辞职以后,胡某为生活开始犯愁。2006年12月25日,胡某和平时一起玩的朋友预谋搞点钱花花。他们乘坐人力三轮车到宁波市鄞州区“雅戈尔服装厂”附近的机耕路,趁三轮车夫不注意,胡某等人将车夫捂嘴并按在地上,搜遍车夫的口袋,抢走了5毛钱。 今年1月5日,胡某又按捺不住想快速地弄些钱,他再次伙同他人,窜到了一家小杂货店里。这次他们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抢走了15元现金和一些香烟,总共价值人民币158元。
胡某先后犯下两案,作案时均未到18周岁。此后胡某的同伙落网,胡某因此自首。
审判结束后进行心理测试 该案被提起公诉后,因胡某作案时尚未满18周岁,而且是自首,为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海曙区法院承办法官考虑到了是否能对胡某适用缓刑的问题。而根据未成年人审判的有关法律精神,适用缓刑不但要考虑犯罪情节,同时也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原因、一贯表现等具体情况。其中,也包括被告人的心理因素。由此,法院开始尝试对胡某进行心理测评。
5月25日,海曙区法院对胡某抢劫一案开庭审理后,一位心理咨询师和被告人胡某单独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测试。测试后,心理咨询师向合议庭出具了心理鉴定报告。该报告给出鉴定结论说:被告人胡某的整体心理状态平均值比正常偏低,乐群性低,较孤独,有抑郁倾向;稳定性低,易兴奋,情绪容易受环境支配;永恒性低,责任感缺失,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容易知法犯法,等等。 根据心理测试的结果以及审理的情况,法庭当庭进行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心理测试对挽救有双重意义 对胡某,法庭最后决定不予适用缓刑,而是判处实刑。显然,这一判决结果参考了心理鉴定的结论。
海曙区法院刑庭庭长张丹丹说:“委托心理专家对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试、鉴定,一方面是为了分析青少年犯的心理健康状况,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从而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参考;另一方面,根据心理鉴定反映的问题,还能够研究确定帮教对策,为判刑后进行个性化和有针对性的矫治提供依据。” 据介绍,引入心理鉴定制度是海曙区法院青少年犯罪审判工作的新尝试。今年年初,该院推行了青少年犯人格调查制度,即在判决前,委托社会调查员走访被告人所在的社区、学校、家庭,开展人格调查,全面考察失足青少年的全面真实情况。通过调查大量案例发现,部分青少年由于生活环境、教育等原因,不同程度地存在心理偏差,“心理”这一深层因素对挽救和教育青少年犯成了不可忽视的问题。
|